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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釋法:博眼球 賺流量 造謠的行為不可??!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,切勿為了所謂的“流量”,惡意歪曲事實,一經發(fā)現,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整治。呼吁廣大網民提高警惕,增強辨別能力,自覺遵守法律,以實際行動共同構建清朗和諧的網絡空間。 案例回顧 近日,聊城網民陳某某為吸引眼球、博取流量在視頻平臺發(fā)布自行編造虛假信息,引發(fā)網民關注轉發(fā),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相關規(guī)定,聊城公安機關依法對該陳予以行政處罰。 法律鏈接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、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。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、聲望、才能、信用等的社會評價。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、輿論監(jiān)督等行為,影響他人名譽的,不承擔民事責任,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: (一)捏造、歪曲事實; (二)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; (三)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。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絡用戶、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法律另有規(guī)定的,依照其規(guī)定。 行政責任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 第二十五條第(一)項:散布謠言,謊報險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較輕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。 刑事責任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、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,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。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 編造、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、疫情、災情、警情,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,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嚴重后果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(二)項、第(四)項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,破壞社會秩序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 追逐、攔截、辱罵、恐嚇他人,情節(jié)惡劣的; 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,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。 |